国家宗教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是一件对各宗教和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的大事,必将对僧人和寺院财务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发挥积极作用,对佛教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对古往今来戒律和佛制中对僧人和寺院财物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处理方式的演变和发展进行了考察。
一、僧人的含义
出家而受具足戒的僧人,称为“比丘”。受具足戒的女众则称为“比丘尼”。比丘的意思是“乞士”,即上从佛陀乞法以资慧命,下就世人乞食以养色身。比丘专务修行,解脱生死以自利,教化众生而利他。刚刚出家而受十戒的僧人,称为“沙弥”,女众则称为“沙弥尼”。沙弥是息除世染、慈济群生的意思,即不再贪著世间的声色犬马、名闻利养等,以解脱生死并利益众生为己务。
佛陀时期的僧众,安住阿兰若,即适宜修行的寂静处,行持头陀行,即远离五欲六尘,披坏色衣,托钵乞食,日中一餐,但坐不卧。佛世之初并没有戒律,因为绝大部分僧众的心念言行,都自然安住于修行,根本不会贪求世间的名闻、利养,追慕衣食住行的舒适、享乐,故无需戒律规范。戒律,是在某些比丘言行不当,引发了世人的议论,或其他僧众的不满后,佛陀为断疑摒惑,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才随缘宣讲制定的。
僧团即“和合”义。从事相上说,和合有六种意义,其六曰利和同均。僧团内部在财产上主张利和同均,对于大众,僧人不仅不会、不应去攫取、索要,而且主张广行布施,以各种方式回馈社会,回报众生。也就是说,仅从物质回报上讲,真正的僧人也应对社会有无条件的奉献和利益。综上所述,专务修行、生活俭朴、不贪利养、广行布施、饶益有情,这才是僧人的本色。
二、佛制对于僧人财物的规定
1、律藏中有关僧人财物的规定
(1)律仪中对于僧人所留物品方面的限定。在佛陀时期,僧人留用的物品仅获准持三衣一钵、坐具和漉水囊等。其中,尤以三衣一钵为最重要。在《十诵律》以及《萨婆多论》中,相应放宽了比丘可以积蓄、留存的物品数量,即比丘可蓄百物,每一物只留一件(称“百一物”)。虽然简单如此,戒律中对于衣钵、坐具、卧具等的使用标准还有严格的限制,以免僧人滋生贪心。
(2)对于饮食的限定。当时僧众行持头陀行,日中一餐,过午不食。午间过后,即使喝带颜色、味道的饮料也不允许。若无病而贪美食向人索要,亦属犯戒。
(3)与钱财关系较为直接的戒条,有如下几种:
其一,比丘不得买卖宝物,宝物包括各种质地的钱币及金银等。上述宝物之间的交易都被禁止。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以宝物谋取利息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被明确禁止,与《四分律》的规定稍有出入。
其二,比丘不得从事种种贩卖。贩卖包括买进和卖出。贩卖的对象包括医药、饮食、衣物等。但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中规定,如果不为求利而行买卖之事,是允许的。
其三,比丘不得以种种方式,令施主将本欲供养整个僧团的物品,转给自己受用,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属于僧团的物品。
2.其他经典有关僧人财物的规定
(1)在《杂阿含经》中,佛陀说,只有五欲功德悉皆清净的僧人(指证得果位的圣人),才能自己受蓄金银钱宝。但佛陀同时强调,如果不是个五欲功德清净的人,不能为自己受取金银等,如果需要木料,就直接索取木料,需要草就索取草,需要帮忙的人就找人,就是不能索取金银钱宝。
(2)在《大智度论》中,明确比丘应乞食以养色身,不得以四种不如法的方式邪命而活。所谓四种邪命活,一是“下口食”,即种植田园,和合汤药,以此为业而活命;二是“仰口食”,即以仰观星宿、日月、风雨雷电等术而谋生;三是“方口食”,即谄媚豪贵,奔走四方,巧言贪求而谋生;四是“维口食”,即学种种咒术卜算吉凶而谋生。
(3)在《清净道论》(公元5世纪的觉音尊者造,上座部佛学的经典之作)中也强调,不得以欺骗、交易等方式营求利养、名誉和恭敬等。
综上所述,对于与僧人财物有关的佛制大致可归纳为下面几类:一是提倡极为简朴的托钵乞食生活,满足基本生存所需即可,不能追求或积蓄多余的用品;二是对于容易增长贪心的金银钱宝、田宅车马等财物,佛陀严格禁止持有或积蓄,即使在开许可以持有或积蓄的情况下,也有诸多的限制。另外,对于买卖盈利等增长贪心的行为,佛制更不允许;三是佛陀严格禁止以种种不如法的方式去谋生,追求名闻利养,尤其是以算命看相、奇技淫巧等方式蛊惑大众而牟利。
三、佛制对于寺院财物的规定
1.佛典中有关寺院财物的规定
大体而言,涉及僧团财物的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1)对于僧团而言,不论何种性质的财物,尤其是在戒律中严格禁止僧人个人持有、积蓄的不净物,僧团大都允许接受。《大方等大集经》的“日藏分”中说,一人乃至四人,佛陀不允许收受上述财物,若满五人,可以收受。即五人方构成了可以接受财产的僧团标准,否则,与僧人个人收受无法区分,仍会增长僧人的贪着。一般而言,僧团财产分四方僧物和现前僧物两类,在使用上有相应的差别。所谓“四方僧物”,也称十方僧物、常住僧物,由他人所供养,其所有权属于僧团集体共有,例如房舍、果树、厨库、田园、谷米、衣服、汤药等。所谓“现前僧物”,指现前僧(住于一寺眼前所见之僧人)所特用之物,即施主布施予现前僧之物,或指丧亡僧人的遗物。现前僧物是指定了有权拥有和使用这些物品的范围的,此范围之外的僧人无权用现前僧物。
(2)在相关典籍中,未曾见到僧团可以直接收受金银钱宝方面的规定,在列举僧物时,有土地、房屋、园林、田庄、牲畜等,但未提及对于金银钱宝的纳受。
(3)《四分律》以及《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中都规定,四方僧物不能私分,即其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皆归于僧团。《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中,将不可分的财产分为四个种类,除四方僧物外,还有佛像经书、医药和“寺资产物”,但没有说明对于四类财产的划分标准,总体说来,就是僧团的所有资产都不得私分。
2.对制定寺院财物管理规定的几点建议
(1)应当严禁寺院以迷信的方式盈利。例如以撞头钟、烧头香、算命、看相、占卜等方式聚敛财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集资,都应严令禁止。至少,对于某些项目(包括门票收入)也应有符合当地生活水准的价格控制。
(2)对于寺院所建的小卖部、素食馆、店铺、流通处,应有针对性地加以约束。例如,对于小卖部、素食馆等,禁止盈利是无法推行的,但应规定合理的盈利空间,不能漫天要价。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这些纯商业场所,包括流通处,不应由出家人充任服务人员,这样既破坏僧人的威仪和形象,也不利于这些僧人的修持。
(3)对于寺产,应当要求各寺院建立明确的钱财和物品账目。在财务方面,不妨借鉴公司财务管理的模式,例如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由不同的人负责。同时,常住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哪怕是一寺的住持或方丈,不是寺管会集体决定的,个人均无权支出或挪用。凡收支都应该明账记录,经得起僧团的检查,或立专人监督,制定相互对账制度等。
不论僧人还是寺院财物的规范和管理,一方面要注重行为的如法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但另一方面,更应注重规章制度的遵照执行。古人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因人弘法,非法弘人,规章制度能否执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人。如果僧人没有修行,素质不提高,即使有相应的规范,也无法遵行,僧人和寺院,唯有持戒修行才能树立正信,弘扬正法;唯有持戒修行才能利乐有情,回报社会。(作者系河北省佛教协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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